东师校发字[2014]108号

关于印发《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科研行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科研行为,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学校制定《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科研行为实施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科研行为实施意见(试行)

东北师范大学
2014年6月11日

附件:

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科研行为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和保护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学校正常科研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推动内涵式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科研行为的定义

  科研行为,是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在科研项目申请、实施、检查、评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使用和决算,以及成果产出及结题验收等全过程中开展的与科研相关的工作和行为等。

  第二条 科研人员行为规范

  1.科研人员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和真实性负直接责任。申报项目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组(包括协作单位及其科研人员)的研究实力,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在项目实施和结题等环节,要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项目组成员特别是青年科研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2.科研人员要在校财务处、科研管理部门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3.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4.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5.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6.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第三条 职责划分
学校职责
1.认真履行法人代表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加强对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和科研人员的监管。

2.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3.把科研文化建设作为大学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动力,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4.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规程,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具体要求遵照《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学术道德的意见》执行。

 职能部门及学院职责

  1.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纪检监察、资产、人事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增强管理责任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科研人员科研行为的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工作总体部署,建立健全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科研绩效和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相关责任人和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2.学院要切实肩负起对科研项目和人员行为的监管责任,加强对科研人员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的教育、引导,结合学院特点,建立健全学院层面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项目申报和经费支出等环节的服务和监管。

科研人员主体职责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对科研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

违规科研行为处理。由学院、财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及学术委员会先行认定,学院提出处理建议,相应部门按照对应职权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违纪科研行为处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由职能部门确认为违纪的,主办部门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由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予以立案调查认定违纪的,主办部门形成书面材料,经学校纪委或监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学校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1问责的暂行规定》,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纪委、监察处、财务处、社科处和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