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学研究是强校之本”的治校方略,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师范大学”的目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论文
以“东北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的检索论文,学校给予奖励(数据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奖励标准:
1.SCI(SCIE)论文:奖励原创的研究论文(Article)和特约的综述性论文(Review)。
(1)《Nature》、《Science》:50万元/篇,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奖励20万元,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奖励10万元;
(2)SCI检索论文按照公式5000×n1.5(单位:元)计算奖励金额,其中n为期刊影响因子/期刊所属学科平均影响因子, 如按照公式计算,奖励金额未达3000元,则按3000元奖励;SCIE检索论文单篇奖励2000元,在影响因子超过学科平均影响因子的期刊上发表的SCIE检索论文按照SCI检索论文奖励;
(3)入选《中国百篇最具影响国际学术论文》奖励50000元/篇。
2. EI论文:奖励EI(核心)收录的期刊论文,1500元/篇。
3. CPCI-S论文:奖励1000元/篇。
同时被2个以上检索数据库收录的论文按最高级别奖励。
二、学术著作
以我校教师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术专著,学校给予奖励和资助。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评审资助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50000元,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国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资助10000元,其它学术专著每部资助5000元。
三、知识产权
以“东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申请(权利)人,获得授权或登记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学校给予奖励。
1. 国际专利奖励10000元/件;
2. 国内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件;
3. 软件著作权奖励500元/件;
4. 植物新品种权奖励10000元/件。
四、审定品种和标准
1. 以东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认)定的植物新品种给予奖励(不含引进品种)。A类品种奖励50000元/个;B类品种奖励20000元/个;C类品种奖励5000元/个。同一品种审定只奖励一次,按最高级别奖励;
2. 以东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动物新品种给予奖励,50000元/个;
3. 以东北师范大学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正式颁布后,学校给予奖励。国家标准奖励10000元/项,行业标准奖励5000元/项,地方标准奖励3000元/项。
五、 科学技术奖
1.奖励我校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成果完成人500万元。
2.奖励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成果完成人300万元,奖励二等奖成果完成人100万元,奖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成果完成人150万元,奖励二等奖成果完成人80万元,以上奖励的50%以现金形式奖励,其余以科研经费的形式奖励。
我校为第二获奖单位的上述成果按授奖单位奖金额度的30%给予奖励,第三及以后获奖单位按授奖单位奖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
3. 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按奖金额度的3倍给予奖励;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二等奖、吉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按奖金额度的2倍给予奖励;国务院各部门科学技术奖、吉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长春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按授奖单位奖金等额奖励。
我校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获得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分别按授奖单位奖金额度的30%、20%给予奖励。
4. 奖励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陈嘉庚科学奖成果完成人20万元,陈嘉庚青年科学奖成果完成人10万元。
5. 对上述获奖成果所属学院,按照授奖单位奖金额度的50%给予奖励 。
六、科研项目
对于C类及以上纵向项目和B类及以上横向项目,学校发放科研项目奖励。纵向A、B、C类项目分别按照可支配经费的10%、5%、3%进行奖励;横向A、B类项目分别按照可支配经费的6%、3%进行奖励。
项目奖励分两次发放。项目立项后发放奖励总额的50%;完成研究工作并通过鉴定(或验收)后发放奖励总额的50%;拖期二年以上鉴定(或验收)的项目不发放第二次奖励。
七、管理绩效奖励
科研管理绩效奖励包括优秀组织奖、先进个人奖、管理创新奖。
优秀组织奖:对在科研项目、成果、获奖及科研活动组织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科研单位授予优秀组织奖,奖励5000元。
先进个人奖:对各单位科研工作负责人、科研秘书等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优秀”的奖励2000元,考核“良好”的奖励1000元。
管理创新奖:对科研管理工作中策划有创意、机制有创新、工作有创造、方法有成效的组织或个人奖励1000—5000元。
八、附则
1.学校奖励每年12月进行,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学校鼓励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的使用学校资源开展科研活动,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给予奖励或收取费用,具体办法由学校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东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自然科学)》(修订)(东师校发字[2008]7号)、《东北师范大学关于新品种(权)奖励的规定》(东师校发字[20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