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以下简称“111计划”)管理,更好地组织和开展“111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发挥“111计划”项目在我校学科创新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科创新能力和科研整体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111计划”是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高等教育自主创新的重大举措。为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已获批准的引智基地要根据五年的建设计划,瞄准学科前沿,加大成建制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开展与国外学术大师及学术骨干等的高水平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合作研究,促进海外人才与国内科研骨干的融合,提升学科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力争所建设学科创新基地达到世界一流水平。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111计划”校级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为科技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人,管理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设专人作为联络员。

第四条 “111计划”校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建立有利于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发展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2.负责与其相关的协调和实施保障工作;

3.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计划目标的实现情况。

第五条 由科学技术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111计划”基地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科学技术处负责跟踪管理、合作研究、年度进展、中期评估,验收及经费预算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协助引智基地办理外国专家聘请手续及日常管理并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检查外国专家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三、经费管理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学校为各引智基地按项目单独建账并实行专款专用,由基地负责人负责管理审批使用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关于“111计划”管理办法中经费管理要求,应严格执行建设经费年度执行计划,符合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经费开支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 聘请海外人才的国际旅费、津贴、住房、医疗等开支;

2. 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人员费、助研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原则上不用于购买30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3.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配备的国内优秀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短期访问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所需费用;

4. 其他与创新引智基地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 为落实各项目管理任务,大力促进各基地建设,参照教育部、外专局下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其他高校管理办法,从各项目到校经费中保留不超总经费5%的费用作为项目公共运行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立项和运行管理、会议交流、专家评审、部门联络等公共运行管理事项开支。其中50%的公共运行管理经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管理和使用,50%的公共运行管理经费由科学技术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四、项目管理及支持措施

第九条 根据项目规划要求,引智基地在每年的一月上旬提出本年度的实施方案;经学校“111计划”校级管理办公室审议通过后,严格按方案执行,在每年的9月10日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基地建设实施计划及详实的经费预算。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支持措施

1. 学校在学科引智基地的博士后名额入站数,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数给予适当倾斜;

2. 学校协助引智基地组织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3. 学校对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给予支持;

4. 学校鼓励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开展多学科合作的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由基地建设经费支持人员所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资助”(Supported by the 111 Project)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十二条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