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长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促进科技计划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增强科技计划管理的透明度,根据《长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管理工作程序。
  一、计划、指南的编制
  (一)编制五年科技发展规划。五年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由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各业务处室起草,并充分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定,主管市长同意后编发,并报国家科技部及市政府相关部门。
  (二)计划财务处依据长春市科技发展五年规划,制定年度科技计划,并负责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预算。
  (三)起草计划项目指南。各业务处室按照分工及全局的统一部署,根据年度科技计划和《长春市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产业目录》,分别负责各计划项目指南的起草工作,经分管局长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需要调整的计划项目指南,由各业务处室按照局长办公会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后交计划财务处综合汇总。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起草年度征集计划项目的通知,并通过长春科技信息网,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二、项目的受理与初审
  (一)各业务处室根据《长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所明确的重点领域和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分别负责对分管的计划项目组织申报、受理和初审。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出拟参加论证评估项目名单,经主管局长同意后,交计划财务处综合汇总。计划财务处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在长春科技信息网上进行拟评估项目公告。公告期一周。
  (二)拟评估项目公告期结束后,各业务处室依据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拟论证评估项目名单,负责组织参加论证评估的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和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查新检索报告》(振兴老工业基地科技攻关及市、院科技合作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各业务处室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结束后,负责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各计划项目的评估分类汇总表和《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查新检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至七份)。
  三、项目论证评估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年度计划项目的论证评估工作,做出总体安排和布置,并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对参加论证评估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同时,对论证评估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计划财务处的要求,依据《长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规范》和《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论证评估项目做出综合评价结论,提出可行、不可行等明确结论意见;对项目结题验收的重点条款,即项目的起始时间、研究内容、年度实施进度安排及年度考核指标、经费及支出预算和结题验收考核指标等内容,提出可行、不可行的明确建议。同时,将项目论证评估结果交计划财务处。
  四、项目立项
  计划财务处依据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提供的对各类计划项目的论证评估结论和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各分管计划的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各类计划拟立项项目。并在长春科技信息网上发布年度拟立项项目公告。公告期一周。
  五、签订合同
  (一)公告期结束后,各业务处室对公告无异议的项目,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的主要内容指标应与各业务处受理的《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相一致。并对《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重点条款和经费预算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重点条款即:项目的起始时间、研究内容、年度实施进度安排及年度考核指标、经费来源及支出预算和结题验收考核指标等内容。形式审查合格后,各业务处室将《项目合同书》(一式六份)交计划财务处。
  (二)计划财务处依据专家组对论证评估项目重点条款的建议,对《项目合同书》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签订合同手续。《项目合同书》一式六份。其中,计划财务处、业务处、办公室、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各1份。
  (三)计划财务处按照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拟立项项目名单及经费支持额度,协调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科技计划文件,核拨项目的经费。
  (四)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分期拨付制度。项目经费的管理依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2004年1月颁发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告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将异议意见转交各相关业务处室。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各分管的计划项目进行异议处理,经主管局长同意后,将处理结果转交计划财务处备查。
  (六)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列入年度的计划项目进行统一编号和管理。
  六、实施管理
  (一)各业务处室分别负责对分管的计划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在项目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局长报告,并通知计划财务处。需要做出处理决定的,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年1月末前,形成各计划项目年度综合情况报告,经主管局长同意后,一并交计划财务处,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
  (三)计划财务处根据各业务处室提供的各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形成年度全市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报局长办公会。
  (四)计划财务处根据各业务处室提供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验收结果,按照局长办公会的意见,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主要负责人、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和评估专家进行年度信誉评价和绩效考评。评价指标体系和办法另行制定。
  七、项目验收
  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一)计划财务处根据《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时限,负责组织执行期到期的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详见《长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一个月内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主要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主要验收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对项目完成情况做出客观准确、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计划财务处同时负责委托会计事务所,对验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审计,并出具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四)申请延期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局长同意后,转相关业务处室继续跟踪管理。
  (五)不申请验收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把不申请验收的项目名单转交各相关业务处室。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跟踪管理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计划财务处根据局长办公会的研究意见,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记入科技项目资源库,作为申报市科技计划限额或不予立项的重要依据,同时,在长春科技信息网上进行通报。
  (六)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科技计划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科技成果鉴定依据国家科技部1994年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准确、实事求是的评价。
  (七)计划财务处或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规范》的有关规定。
  (八)计划财务处或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5人或7人。
  (九)计划财务处或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组的专家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的全部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
  (十)项目验收方式和时间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一周内,由计划财务处负责通知申请验收单位。申请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等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或科技中介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护其技术秘密。
  (十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将项目验收小组提出的项目验收意见,进行汇总后,提交主管局长。并将项目验收结果存入科技项目数据库,作为今后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颁发《项目验收证书》,按照科技成果进行管理。
  (十三)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执行情况,向局长提出年度计划调整建议。
  八、其他
  (一)本管理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工作程序施行后,与本管理工作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工作程序为准。
  (二)本管理工作程序未涉及到的,按照《长春市科技局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科技部有关规定或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