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为了加强我省保科技项目计划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环保局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科研发展计划》、《吉林省科学技求发展计划》在我省环保系统实施的项目。由省环保局管理的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列入的环境科技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环保科技项目计划,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方针为指导,以解决我省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为全省环境管理、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保护服务。


  第四条  省环保局负责对金省环保系统环保科技项目计划的管理,负责与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科技管理部门协调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环保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环境科技项目给予支持,并配合省环保局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省环保局建立环境科技专家库,由省内环境保护及相关各个领域的高级知识分子组成,参与全省环境科技项目的咨询、评审和鉴定。


  二、计划编制与下达


  第七条项目来源:


  1、指导项目。省环保局每年下达环保科技项目计划指南,规定项目范围和领域,作为各单位申报项目的依据。


  2、自选项目。各单位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专长,自主选题申报环保科技项目。省环保局鼓励和支持具有创新意识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


  第八条立项工作程序:


  (一)一般项目。


  1、申报。申报单位要填写《环境科技项目申报表》,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环保局。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要做好前期工作,包括调研、查新、条件评估等。


  2、筛选。省环保局按照水平先进、重点突出、创新实用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并通知入选单位填报《环境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论证。省环保局组织专家对初选后的项目“可研报告”进行技术论证,并综合评估。


  4、审定。经省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项目计划。


  (二)招标项目


  有些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程序为:


  1、选标、招标。省环保局根据项目特点,提出招标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投标条件和标书格式,并向各单位发出招标公告。


  2、投标、开标。投标人持标书到省环保局投标,接受资格和投标条件审查。


  3、评标、定标。省环保居组织专家评标组  按中标条件进行技术评审,并综合评估后.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  省环保局按确定的项目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各承担单位据此与省环保局签定《环境科技项目合同书》,并组织实施。


  三、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鼓励自筹资金开展环境科研。每年从省环保补助资金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科研经费,用于环境科研项目补助。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按扶持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补助部分资金的项目,须在自筹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方可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补助资金应该作为科研人员的研究、实验、调研、技术咨询和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等费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滥支挪用,所购物质设备(消耗品除外),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科学、务实地进行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完成后要做出决算。接受省环保局和有关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环境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省环保局在项目实施期间将按合同要求以适当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因故调整、中止或撤销等,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将原因等情况写出报告,报省环保局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提请省环保局进行鉴定,省环保局将织专家采取会议或送审的方式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颁发鉴定证书。


  第十七条承担项目的单位在三个月内未开展工作,或无故未按期完成项目,省环保局将按合同要求对承担单位进行检查,追缴补助资金,并暂不受理该单位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


  第十八条未列入环保科技项目计划的课题和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自行实施的项目,在完成后,也可以向省环保局提请鉴定,其成果享有与列入计划的项目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省环保局对重点科技项目,将积极向省科委等有关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推荐,争取立项和资金补助。


  五、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省环保局对优秀的环境科技项目予以表彰奖励,基本条件是:


  I、通过省环保局或有关科技管理部门专家鉴定的。


  2、成果转化应用二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二十一条  环境科技项目表彰的基本程序是:项目完成单位申报、省环保局组织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环境科技项目表彰奖励以荣誉奖勋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奖项目将由省环保局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环境科技项目按合同完成或提前完成,并通过鉴定的可以从节余经费中,提留5 0%,作为参研人员奖金。


  第二十三条省环保局将积极向省科技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推荐优秀环境科技项目,参加评选相应的科技进步奖或进行成果登记认可。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州环保局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环保科技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